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建议
西南财经大学赵一锦教授负责完成的研究报告《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国有资产流失价值的测定范围和估算方法》,从资产的价值化管理出发,提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建议。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和界定依据。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在未得到补偿或补偿不足的情况下,被非国有性质的产权主体占有或控制的事实;或者国有资产虽未被非国有性质产权主体占有或控制,但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或其他效果的全部或一部分,被非国有性质的产权主体无偿占有或控制的事实。国有资产流失的界定依据:一是流向的特定性,即专指国有资产流向非国有产权主体;二是权益的被侵占性,即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要么是国有资产本身,要么是国有资产取得的效益或效果,被非国有产权主体侵占。为准确研究国有资产流失及其原因和对策,并消除一些误解,还需注意以下两个区别:1、以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是否得到合理补偿为依据,区别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在目前我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企业战略性改组中,不仅应实现资产的优化组合,同时应特别注意防止有意或无意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以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受损减少的过程中是否有其他性质的产权主体从中获益为依据,区别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资产损失,以便采取不同的对策。 二、国有资产流失价值的估算方法。该报告归纳出63种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和形式,并系统地建立了国有资产流失价值的估算方法。1、制定了估算原则,即直接估算与间接估算结合,以直接估算为主;绝对值估算与相对值估算结合,以绝对值估算为主;动态估算与静态估算结合,以动态估算为主。2、总结出资产流失价值估算时常需先期计算的4种定量基础数据,即资本的开发成本、机会成本、预期收益和净价值。3、提出了资产流失价值的8种具体计算方法及其公式,即直接法、差额法、比例法、系数法、终值法、折现法、收益率法、流失率法。 三、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国有资产流失既有体制性和政策性方面的原因,又有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方面的原因,主要归纳为:1、国有资产产权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没有统一的权威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对国有资产的组织、运营、管理和监督职能,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没有理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并以行政权代行所有权、管理权和干预经营权,造成了国有资产使用时各方都要管,国有资产流失时各方都不管的局面。2、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包括:产权制度法律法规不完善,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缺乏有力的法律保证,尤其是对行政权代替、侵蚀和干预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的做法缺乏法律的界定和约束。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完善的资产运营、资产流动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使得对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处置无法可依,制止不力。资产评估和中介活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资产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约束、监督和进行制裁的依据。3、现代企业制度尚待建立。企业难以担负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企业缺乏科学管理,决策失误,管理混乱也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科学的资产评估体系尚未形成。 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建议。1、改革、创新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议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三级设置。第一级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家作为整体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并在各部委、各省区设立直属派出机构,以保证国有资产所有权不被分散分割,保证国资委能站在国家的高度,依法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和最终的监管权。第二级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受权对范围明确的国有资产具体实施管理权和监督权(但不干预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第三级由国有企业法人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经营权,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2、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尽快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和配套制订国有资产各单项法律法规,以形成国有资产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还要建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建议依法实行上级监督下级,政府行政监督,中介机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四监督”机制。3、迅速提高资产评估水平。除完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整顿提高现有资产评估机构外,建议更新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由国资委统一管理和监督,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彻底纠正行政权对资产评估的干预。4、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包括:定期清产核资,摸清国有资产存量。进行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依法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建立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为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和依据。5、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要转变经营思想,树立资本经营的观念,以提高资本收益和资产增值为目标。建议国家把这两个目标列为考核企业的主要指标。要尽快实现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实体,切实拥有国有资产经营权,努力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担负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6、提高全民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意识和监督能力。建议将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列入普法教育。建议对国有资产经营者进行运营国有资产责、权、利的教育,使他们自觉负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